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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于2019年5月30日发布本年度第21号公告,

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目前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7.6%,美国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71.8%。

2019年3月29日,中国四氯乙烯产业申请对原产于

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四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并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立案条件,

决定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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